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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瑞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瑞金(绰号阿某甲),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年7月14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民警抓获,2015年7月1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扶沟县公安局逮捕。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瑞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6月份,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与被告人刘瑞金、谢某乙(在逃)预谋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谢某甲于2014年6月4日在贵阳市吉祥祥运汽车租赁了贵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于2014年6月6日在信阳市羊山新区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作为作案工具。2014年6月6日14时许,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假车牌)黑色奔驰S400L轿车载乘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放风。谢世勇驾车沿沪陕高速公路行驶到信阳西服务区东约8公里处,从右侧超被害人何某乘坐的陕A×××××轿车,当两车并行时,谢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装上橄榄果打击被害人何某车辆的右侧制造出响声,被害人何某听到响声停车查看,谢某甲也随后停车,谢某甲以左侧倒车镜被碰坏为由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修理费,王某甲一旁打掩护,被害人何某提出报保险报警处理时,陈某甲便用言语威胁、恐吓方式让何某赔钱了事,被害人何某害怕受到伤害,被迫赔付800元。(二)2014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大广高速××沟××南约2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浙G×××××丰田轿车的被害人赵某甲9000元。(三)2014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J×××××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兰南高速尉氏收费站南2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J×××××轿车的被害人董某800元。(四)2014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大广高速濮阳收费站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冀J×××××别克轿车的被害人张某甲13600元。(五)2014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境内兰南高速西半幅襄城收费站北约8公里处,敲诈勒索驾驶浙A×××××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被害人赵某乙1900元。(六)2014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宁洛高速697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福特轿车乘员朱某800元。(七)2014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二广高速南召收费站北约15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B×××××迈腾轿车乘员江某16800元。(八)2014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二广高速西半幅新野北收费站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N×××××黑色帕萨特轿车乘员周某6000元,因被害人周某借下高速转账之机报警而未得逞。(九)2014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黄某国和在逃的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黄某国(已被判刑)和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辽宁省境内京沈高速绥中段,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辽A×××××红色马自达轿车的被害人宋某6800元。(十)2014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黄某国和在逃的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D×××××黑色奔驰S400L轿车,黄某国(已被判刑)和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郑焦晋高速焦作西收费站东3公里处,“碰瓷”时被驾驶晋E×××××丰田轿车的被害人邹某乙识破,被害人邹某乙提出报警后,谢某甲、王某甲、被告人刘瑞金等人对邹某乙和其妻郭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十一)2014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黄某国和在逃的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号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黄某国(已被判刑)和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焦桐高速舞钢收费站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豫C×××××白色广本歌诗图轿车的被害人冯某8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同案犯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黄某国的供述;2、辨认笔录;3、被害人何某、赵某甲、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5、物证:工商银行卡照片;6、被告人刘瑞金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5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瑞金与谢某甲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瑞金辩称,我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参与的,我不知道他们干什么。当时谢某甲对我说来河南是玩的不让我负担费用,并没有说敲诈别人的事,我就跟他来河南了。第二天他在租车的那里说用我的驾驶证租车,租车后他让我开车,由谢某甲指挥方向,在高速公路上累了,谢某甲让我随便找地点休息,他们敲诈别人的事情并没有告知我,问谢某甲一直开车干什么,他们不让我管那么多,到秦皇岛我不开车,谢某甲就让国仔开车,后有三四天就回广东了。工商银行卡是谢某甲让我开的,当时他在山西太原做工程时办的,有四年了,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是在谢某甲叫我出来后才认识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刘瑞金与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在逃的谢某乙预谋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谢某甲于2014年6月4日、在贵阳吉祥祥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黑色奔驰S400轿车(车牌为贵A×××××)、被告人刘瑞金于2014年6月6日在信阳市羊山新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为予A3UG98,租车费用有谢某甲支付)、谢某甲在广州买了一个本就有裂纹的左侧倒车镜和奔驰车的假车牌作为作案工具。作案期间谢某甲找被告人黄某国参与作案,被告人刘瑞金或黄某国负责开一辆车在奔驰车前后放风或压制被害人车辆,以奔驰车与被害人车并行时用弹弓打被害人车制造响声,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谢某甲在按照每人的分工进行分钱,被告人刘瑞金共计得到三千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6月6日14时许,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假车牌)黑色奔驰S400L轿车载乘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放风。谢世勇驾车沿沪陕高速公路行驶到信阳西服务区东约8公里处,从右侧超被害人何某乘坐的陕A×××××轿车,当两车并行时,谢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装上橄榄果打击被害人何某车辆的右侧制造出响声,被害人何某听到响声停车查看,谢某甲也随后停车,谢某甲以左侧倒车镜被碰坏为由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修理费,王某甲一旁打掩护,被害人何某提出报保险报警处理时,陈某甲便用言语威胁、恐吓方式让何某赔钱了事,被害人何某害怕受到伤害,被迫赔付800元。(二)2014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大广高速××沟××南约2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浙G×××××丰田轿车的被害人赵某甲9000元。(三)2014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J×××××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兰南高速尉氏收费站南2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J×××××轿车的被害人董某800元。(四)2014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大广高速濮阳收费站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冀J×××××别克轿车的被害人张某甲13600元。(五)2014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境内兰南高速西半幅襄城收费站北约8公里处,敲诈勒索驾驶浙A×××××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被害人赵某乙1900元。(六)2014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宁洛高速697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福特轿车乘员朱某800元。(七)2014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二广高速南召收费站北约15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B×××××迈腾轿车乘员江某16800元。(八)2014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豫A×××××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二广高速西半幅新野北收费站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N×××××黑色帕萨特轿车乘员周某6000元,因被害人周某借下高速转账之机报警而未得逞。(九)2014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黄某国和在逃的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黄某国(已被判刑)和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辽宁省境内京沈高速绥中段,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辽A×××××红色马自达轿车的被害人宋某6800元。(十)2014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黄某国和在逃的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D×××××黑色奔驰S400L轿车,黄某国(已被判刑)和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郑焦晋高速焦作西收费站东3公里处,“碰瓷”时被驾驶晋E×××××丰田轿车的被害人邹某乙识破,被害人邹某乙提出报警后,谢某甲、王某甲、被告人刘瑞金等人对邹某乙和其妻郭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十一)2014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瑞金伙同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黄某国和在逃的谢某乙,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甲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号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黄某国(已被判刑)和被告人刘瑞金驾驶豫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焦桐高速舞钢收费站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豫C×××××白色广本歌诗图轿车的被害人冯某8800元。涉案金额8800元已由谢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黄某国退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刘瑞金参与敲诈勒索作案十一起(其中未遂二起),涉案金额593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瑞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份,谢某甲开一辆黑色奔驰S400L轿车载着我和肥仔、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的人一起来河南,在高速公路上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勒索他人钱财。谢某甲让我在信阳市的一个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谢某甲让我开车在奔驰车前面放风,要是有情况用对讲机告诉谢某甲,在河南有一个星期去了秦皇岛,谢某甲嫌我开车技术不行,就让国仔来开车,又回到河南作案几起后我就走了。谢某甲让我给他一张银行卡,我就把我在山西打工期间办的工商银行卡给他了,平时谢某甲管吃住,谢某甲共计给我两三千元钱的事实。2、同案犯谢某甲的供述,证实在贵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奔驰S400L轿车,车牌为贵A×××××,2014年6月份其和王某甲、陈某甲、刘瑞金、阿全来河南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索要他人钱财,作案前刘瑞金租赁一辆桑塔纳轿车参与作案。6月份的分工为:谢某甲为“老板”,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谈某,有时给奔驰车换倒车镜片,收取被害人的现金;陈某甲负责对被害人威胁、恐吓,并配合其谈某;王某甲负责下车打圆场,坐在被害人车上下高速取钱、转账,“阿全”主要负责用弹弓打橄榄豆制造响声,停车后用砂布擦对方车,制造假的擦痕迹;刘瑞金、黄某国负责开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在奔驰车的前后放风、发现情况用车内对讲机向奔驰车通知,有时压制被害人车辆。来河南作案前,我给刘瑞金说“你也没事干,跟我出去挣钱吧”,说干高速公路碰瓷跟我开车,每天给200元的工钱,刘瑞金就同意了。作案期间,因刘瑞金开车不熟练,在秦皇岛时,是其打电话让黄某国参与碰瓷的。被害人给转账时用的卡是刘瑞金的银行卡,没有其他用途,作案期间的花销及车辆费用有我负责,所得赃款有按分工进行分钱的事实。3、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份我和王某甲、陈某甲、刘瑞金(阿某甲)、阿全来河南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谢某甲负责分工,谢某甲为“老板”,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谈某;陈某甲负责并配合谈某;王某甲负责下车打圆场,坐在被害人车上取钱;“阿全”主要负责用弹弓打橄榄豆制造响声,停车后用砂布擦对方车,制造假的擦痕迹;刘瑞金负责开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在奔驰车的前后放风、发现情况用车内对讲机向奔驰车通知;作案期间有一叫“国仔”参与到其中作案的事实。4、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7月份我和王某甲、陈某甲、刘瑞金(阿某甲)、阿全来河南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谢某甲让刘瑞金去信阳开来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用来挡别人的车辆制造机会。供述的分工与谢某甲的相一致的事实。5、同案犯黄某国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我和谢某甲、小胖、阿某乙、阿全、刘瑞金(阿某甲)在高速碰瓷进行敲诈勒索,谢某甲让我参与的,在作案中我和刘瑞金开一辆黑色桑塔纳车给他们放风,在受害人车前面压制受害人车速,并接应取钱。我去时是刘瑞金开的车的事实。6、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4年6月6日14时,我和朋友王某乙驾驶陕A×××××白色大从途威越野车走到沪××服务区东时,一辆黑色的奔驰车从右边超车时听见“嘣”一声响,我认为是碰在一起了,悬挂豫A×××××牌号的奔驰车上下来三名男子称左倒车镜被撞坏,并威胁、恐吓不让报警,没有殴打二人。他们要18000元,我说没那么多钱,车上只有几百,其中一个光上身的男子从车内手刹旁的那个水杯洞内拿走了车内所有的钱,数后说是800元。其能认出号称“老板”的司机的事实。7、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6月6日下午5点多,其儿子赵某丙驾驶浙G×××××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行驶到大广高速东半幅大新大新站南约2公里时,一辆黑色的奔驰车从右边超车时听见“嘣”一声响,其怀疑是两车挂蹭了,两车先后停下来,那辆奔驰车司机下车口气非常凶,打电话报警,那个司机威胁其不让报警,并没有殴打其方的人。当时妻子也比较害怕,给他们9000元修车费。奔驰车车牌号是豫A×××××,当时奔驰车上有五名男子的事实。8、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6月7日下午2点左右,范某驾驶鲁J×××××灰色华泰圣达菲越野车载其和刘涛沿兰南高速行驶到离尉氏收费站2公里处时,黑色豫J×××××牌号奔驰车超车时听见“嘣”的一声响,停车查看,奔驰车上下来三个男子,说碰住他们的车把倒车镜碰坏了。发现倒车镜上有一道竖印,怀疑是碰瓷的,胖男子用胳膊夹住了范某的脖子,看那个男子要打司机,赶紧用红烟盒装1000元钱给了胖男子,胖男子给了他们200元当路某,当时奔驰车上有四个人的事实。9、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9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段某开着其的冀J×××××的别克车在大广××收费站附近,一辆奔驰车说其的车挂蹭到他们的左后视镜了,其当时感觉被碰瓷敲诈了,但是他们人多,还特别凶,不给钱他们会打,就赔给他们13600元。其中给对方现金3000元,通过张某乙夺转账4000元,张化州转账6600元,奔驰上共有四人的事实。10、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0日其驾驶浙A×××××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到兰南高速离襄城收费站约8公里,一辆奔驰车从右侧超车,听见“嘣”的一声响,奔驰车上下来两名胖男子说碰住他们的车将倒车镜碰烂了,怀疑是碰瓷的,司机说急着赶路直接赔钱就行,给了司机1900元钱,后其打了报警电话。当时车上有四个人,其能清楚准确的认出奔驰车的司机的事实。1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其坐朋友史某的车走到宁洛高速697公里处,听见车“嘣”的一声响停车查看,后面奔驰车上下来一男子,说碰着他们的倒车镜了,怀疑是碰瓷的。他们不让报,害怕他们给了800元。奔驰车至少有四个人。报警时多报了,目的是引起警察的重视的事实。12、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0日晚7点左右,石某驾公司的鲁869**黑色迈腾轿车拉其和李某、刘某东行驶到二广高速南召收费站北约15公里左右,一辆予A**980牌号的黑色奔驰车示意停车,车上有几道挂蹭的痕迹,怀疑碰见骗钱的,胳膊上带纹身的胖男子让赶快赔钱,并威胁,最后和司机谈好给他们转账16800元,胖男子坐他们的车去转钱。其让妻子往户名为刘瑞金的银行卡转账16800元,车上有四名男子的事实。1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4年6月15日下午两时左右,我和朋友卢某驾驶鲁N×××××黑色大众帕萨特行驶到二××站××处,超过一辆予A03N95黑色奔驰车后听见“嘣”的一声响,其车的右后门上有几道摩擦的印子,其说报保险处理,胳膊上带纹身的胖男子非常凶的说:“不能报保险,赶快赔钱”,司机说最少6000元,怀疑是碰瓷的,为了赶紧下高速报警,就说下高速给转账,给了一个户名为刘瑞金的工商银行的卡让其转账,在下高速站时下车给收费员说:“让她帮忙报警”,坐车转账的胖男子下车跑了,钱并没得逞后,其就报警的事实。14、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0日19时左右,其开着同事马某的辽A×××××红色马自达轿车行驶到京沈高速绥中段,超车时听到“嘣”的一声响,奔驰车上下来三个人,身上有纹身的挽着其的脖子非常凶的说:“是不是想死啊,把车撞了知道吗”,把其拽走到这辆车的驾驶室位置,奔驰车老板说倒车镜被挂,索要8000多元,他们人多,别因为这事再给打一顿,其通过手机招商银行转账转到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上6800元,当时奔驰车上有四名男子的事实。15、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7日晚9点左右,其驾驶晋E×××××白色凯美瑞车带妻子郭某走到郑××西××处,一辆黑色奔驰车超车时听见“嘣”的一声响,其就停车,一辆黑色豫D×××××牌号的奔驰车停在了后面,胖男子问怎么办,其拿手机说报警,就夺了手机摔在路上了,两个男子就用拳头打,奔驰车上又下来一名男子,手里拿了一根棍状的东西打,其往车跟前退让妻子报警,后那几个开车想跑,其在正前面挡着路不让他们跑,其用手机对奔驰车拍了照之后开车跑了,后当地的警察过去了,当时看见对方是四个男人的事实。16、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8日下午约三点半,其和丈夫陈某乙驾驶予C86Z27白色广本轿车行驶到焦桐高速时,超车时听到“嘭”的一声响,一辆黑色奔驰车停他们车的后面,从车上下来三人,很凶的说碰住他们的倒车镜了,司机说需要16000元修理费,其说没有那么多钱,纹身男子卡住丈夫的脖子往车上拉,湖南胖子从中间说和,最后给对方8800元,黑色奔驰车上共有五名男子,其中两名没下车的事实。17、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证实何某报警的事实。18、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证实赵某甲报警被要走9000多元的事实。19、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接警记录一份,证实董某报警给800元事实。20、襄城县公安局接处警记录,证实赵某乙当日报警被一辆予ADM998奔驰车敲诈了1900元事实。21、洛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实报警予ADM980故意碰瓷的事实。22、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电话记录一份,证实报警一辆黑奔驰车碰瓷要6000元,后因报警未得逞的事实。23、河南省公安厅高路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八支队电话记录一份,证实邹某乙报警的事实。24、被告人刘瑞金工商银行可照片及明细表,证实2014年6月9日张某乙夺汇入4000、网转6600元,6月10日汇入16800元、6月20日汇入6800元的事实。25、被告人刘瑞金租赁车合同,证实租赁车辆的事实。26、光盘一张、涉案的奔驰车、桑塔纳轿车车载GPS信息的情况说明,证实作案时二车均到过案发现场的事实。27、同案犯谢某甲、黄某国辨认笔录,证实谢某甲、黄某国辨认出刘瑞金的事实。2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已被判刑的事实。29、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14日23时广州市增城区抓获刘瑞金的经过的事实。30、被告人刘瑞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被告人谢某甲涉案金额59300元,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瑞金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瑞金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索要他人财物,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瑞金辩称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参与的,我不知道他们干什么,经查,被告人刘瑞金在侦查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能与同案犯谢某甲、陈某甲、王某丙、黄某国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刘瑞金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瑞金违法所得财物,应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根据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瑞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二、被告人刘瑞金的违法所得3000元应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翔宇审判员  林文俊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