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刚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陈刚,男,生于1971年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336-4。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玉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9513-0。法定代表人石继东,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胡志伟,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长 马志勇代理审判员 王 祎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