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莉与被告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李莉,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法定代表人:范海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古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海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范海新,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范海洲,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兴隆融资担保公司)、被告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古罈酒业公司)、范海新、范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2600万元进行了冻结。因该冻结期间已经超过六个月,原告李莉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6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李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26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晓侠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周梦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毛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