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昌权、李国梁与李国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昌权,李国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董昌权。委托代理人黄慰鹏。被告李国梁。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8号西城新座10楼a2、a3、a6室。法定代表人陈孝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负责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迪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昌权诉被告李国梁、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昌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昌权承担。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奕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