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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覃筱俊与韦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筱俊,韦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覃筱俊,男,1984年9月10日生,现住广西鹿寨县。被告:韦刚,男,1989年4月17日生,现住广西鹿寨县。案由:健康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0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覃筱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筱俊承担。审 判 员 马本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邓喜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