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乔磊盗窃罪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磊,彭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磊,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居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2012年10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彭XX,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2年10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乔磊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乔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底一天的凌晨,“小娃娃”(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彭XX、乔磊二人在都江堰市观景路玉瑞酒店背后被害人文某某居住的四合院内盗走院内的营门牌电缆线。三人随即将盗窃的电缆线以420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变卖。经价格鉴定,涉案的营门牌YJV4×25R的铜芯电缆线鉴定价格为1796元人民币。2015年5月8日,被告人乔磊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彭XX因吸食毒品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彭XX、乔磊等人将所盗电缆线销赃后获赃款420元,其中被告人彭XX、乔磊各分得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XX、乔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彭XX、乔磊的供述,被害人文某某陈述,证人申某某、胡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乔磊、彭XX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乔磊、彭XX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彭XX、乔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磊、彭XX等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电缆线价值179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磊、彭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乔磊因吸食毒品被挡获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磊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刑满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XX因吸食毒品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被告人乔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被告人乔磊、彭XX销赃所分赃款人民币各1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乔磊、彭XX等所盗营门牌YJV4×25R的铜芯电缆线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聂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马永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