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开明与胡明、李琰、陈杰、高启玲、胡连磊、李媛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明,胡明、李琰、陈杰、高启玲、胡连磊、李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1255-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明。被执行人胡明、李琰、陈杰、高启玲、胡连磊、李媛媛。申请执行人张开明与被执行人胡明、李琰、陈杰、高启玲、胡连磊、李媛媛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城证经字第35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明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帐户4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