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兴华申请执行李京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吴兴华,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京保,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兴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京保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兴华人民币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京保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京保与申请执行人吴兴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京保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兴华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兴华人民币5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吴兴华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京保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4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