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洪洪与程景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洪洪,程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梁洪洪。被申请人程景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薛民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程景泉驾驶的鲁M×××××号货车一部。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景泉驾驶的鲁M×××××号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