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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洪洪与程景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洪洪,程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梁洪洪。被申请人程景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薛民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程景泉驾驶的鲁M×××××号货车一部。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景泉驾驶的鲁M×××××号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