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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新明与姜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明,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明,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西街西桥委*组。被执行人姜飞,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西街吉顺委*组。朱新明与姜飞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姜飞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新明欠款本金20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飞外出打工,在本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7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