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戴东、戴云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11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生,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戴东,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戴云祥,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桂香,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与被执行人戴东、戴云祥、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戴东、戴云祥、王桂香向申请执行人刘永生偿还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30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9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29元。因被执行人戴东、戴云祥、王桂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银川市银行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桂香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戴东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一套,已被另案冻结,我院已轮候冻结;戴云祥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的汽车一辆,已被另案冻结,我院已轮候冻结。本院执行人员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戴东、戴云祥、王桂香下落,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戴东、戴云祥、王桂香下落。申请执行人刘永生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东、戴云祥、王桂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永生,如发现被执行人戴东、戴云祥、王桂香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下落人的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多审判员 张怀智审判员 弥天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