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刑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熊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啸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487号罪犯熊啸。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温龙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熊啸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啸减去有期徒刑五日(刑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熙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