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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和周选富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周选富,黄益菊,王波,罗会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68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代表人彭涛,行长。被执行人周选富,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益菊,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波,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会燕,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选富所有的渝FQ08**大型汽车予以扣押。扣押的上述财产暂交被执行人周选富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果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