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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光峰与梁安梅、张宏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峰。被执行人:梁安梅。被执行人:张宏慈。被执行人:吴丽红。被执行人:彭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安梅、张宏慈、吴丽红、彭松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请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1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