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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雪峰、张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08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淮安市××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被执行人:严雪峰,320882197712285417。被执行人:张少云,320882198010025420。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雪峰、张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严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1834.82元(以500000元为基数,依据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标准即9.47%上浮50%,从2014年5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严雪峰不偿还上述贷款本息时,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严雪峰、张少云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46670.8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现正在评估拍卖阶段,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商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