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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江与谭林培,吴显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谭林培,吴显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李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兴浩、王发权(特别授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林培,男,汉族。被告吴显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与被告谭林培、吴显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李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颖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