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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小莲诉吕义政、被告吕万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郭小莲,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吕义政,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吕万玲,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郭小莲诉吕义政、被告吕万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莲撤回起诉。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