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小莲诉吕义政、被告吕万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郭小莲,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吕义政,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吕万玲,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郭小莲诉吕义政、被告吕万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莲撤回起诉。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