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常俊梅与王英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梅,王英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52号申请人:常俊梅。委托代理人:未爱武,与关系。被申请人:王英民。申请人常俊梅与被申请人王英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常俊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英民所有的车辆冀D×××××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俊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英民所有的车辆冀D×××××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