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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士博、王得山、范增团、梁非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娄文彬,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士博,男,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得山,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增团,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梁非非,男,汉族,1981年8月6日生。本院(2015)新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士博、王得山、范增团、梁非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士博、王得山、范增团、梁非非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士博、王得山、范增团、梁非非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守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