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和路与被告 张立折、范瑞海、蒲亚库、赵玉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路,张立折,范润海,蒲亚库,赵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15-1号原告和路,男。被告张立折,男。被告范润海,男。被告蒲亚库,男。被告赵玉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路与被告张立折、范瑞海、蒲亚库、赵玉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陕DE66**号车作为担保。现该车因年检需要解除车户冻结,原告向本院递交了解除冻结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增产名下陕DE66**号车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