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正雄与赵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雄,赵德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胡正雄,男,生于1978年2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钦,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德亮,男,生于1951年6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卿三江,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雄与被告赵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正雄负担。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