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施伟华诉刘石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施某某,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由忠全,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光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由忠全、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8月3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3年9月12日生有一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近四五年被告经常无故殴打我,我多次住院并经派出所处理,但被告不该恶习还是动手殴打,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我生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喝酒打她是不对的,我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改过自新,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3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9月12日生儿子刘某甲。双方婚前到刚结婚时感情尚可,自刘某甲出生6个月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原告主张其因被告殴打两次报警。2015年8月5日,被告酒后殴打原告致伤住院,原告自2015年8月11日出院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承认因其酒后殴打原告并两次经派出所处理的事实,但表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并在庭审中多次承诺一定戒酒,绝不再动手殴打原告,听原告的话,好好过日子,请求原告看在夫妻多年感情及孩子年幼需要父母照顾的份上再给他一次机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现未成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彼此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醉酒后殴打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虽承认酒后殴打原告的事实,但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且被告认错态度诚恳,真诚地表达了希望维系现有的家庭、照顾子女成长的意愿,应给予其补救的机会。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