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晋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浩宇与薛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宇,薛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1891号原告王浩宇。法定代理人王国栋。委托代理人荆晓民,临猗县郇阳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欢。委托代理人王峰,临猗县临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王燕妮、李方鑫,山西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宇与被告薛欢、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赵 倩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