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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执字第00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宋彬与张同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彬,张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0577-2号申请执行人:宋彬,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同义,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了(2014)谯执字第005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同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张园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98)。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同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同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张园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9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广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