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铁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设,赖明华,赖明生,洪珊珊,陈秀连,王范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铁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曹景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润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赖明华。被执行人:赖建设,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赖明华,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赖明生,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珊珊,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秀连,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范范,女,汉族,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设、赖明华、赖明生、洪珊珊、陈秀连、王范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设、赖明华、赖明生、洪珊珊、陈秀连、王范范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停产,被执行人赖建设、赖明生、洪珊珊、陈秀连、王范范去向不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赖建设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双七路香江国际佳园10栋201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的房产、轮候查封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柏堰科技园宁西路【土地证号:肥西国用(2010)第&tim**;×号】的土地、轮候查封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柏堰科技园宁西路16号的房���(房权证肥西字第××号、第××号);通过银行、公安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皖A×××××)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范范所有的捷豹XJ2967CC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皖A×××××)一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截止到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设、赖明华、赖明生、洪珊珊、陈秀连、王范范尚欠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款本金3118970.78元及利息(待计)、律师��56268元、诉讼费用15602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设、赖明华、赖明生、洪珊珊、陈秀连、王范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视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予以认可,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 宏审判员 彭国超审判员 魏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惟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