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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集贤县享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罗来仁、齐淑云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集贤县享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罗来仁,齐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商初字第5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下称集贤农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负责人纪书范,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江,职员。被告集贤县享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下称金属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罗来仁,经理。被告罗来仁,男,43岁。被告齐淑云,女,43岁。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英才,男,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集贤农行与被告集贤县享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罗来仁、齐淑云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冬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江,被告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罗来仁,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黄英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集贤农行诉称,2013年9月1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金属公司提供最高额3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单笔借款不超过1年;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利率以借款凭证为准;到期还本,按月还息;逾期30天以内加罚利率50%,30天至60天60%,60天以上70%;罗来仁、齐淑云以其共同所有的登记于齐淑云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三江农资批发市场234.05平方米商业房屋(000845**号),花园小区290.39平方米住宅房屋(000835**号)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集贤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具他项权证。2014年10月10日金属公司借款200万元,年利率9%,2015年10月9日还款。金属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属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1418.07元;并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3%计算,一并给付2015年10月10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13.5%计算。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金属公司提供最高额3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单笔借款不超过1年;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利率以借款凭证为准;到期还本,按月还息;逾期30天以内加罚利率50%,30天至60天60%,60天以上70%;罗来仁、齐淑云以其共同所有的登记于齐淑云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三江农资批发市场234.05平方米商业房屋(000845**号),花园小区290.39平方米住宅房屋(000835**号)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集贤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具他项权证。2014年10月10日金属公司借款200万元,年利率9%,2015年10月9日还款。金属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现金属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1418.07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借款凭证,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担保物权。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抵押人亦应以其抵押物价值对借款人所负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借款人还款时间现无法确定,故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方法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集贤县享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1418.07元。并以200万元为本金,一并给付2015年10月10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逾期30天内按年利率13.5%计算,30天至60天按年利率14.4%计算,60天以上的按年利率15.3%计算;二、如被告集贤县享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抵押物登记于齐淑云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三江农资批发市场234.05平方米商业房屋(000845**号),花园小区290.39平方米住宅房屋(000835**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案件受理费229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85.50由被告集贤县享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