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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吴孟亮、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吴孟亮,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3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文苑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894-X。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自军,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孟亮,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娟,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址同被告吴孟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吴孟亮、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喻 霞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文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