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牟求光,牟求会等与梁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牟求全,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求光,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牟求会,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牟求全,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双桂街道行政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吴盛海,县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牟求元,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牟求光、牟求会、牟求全因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牟求光、牟求会、牟求全起诉称,2011年,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平县政府)将梁平县良种场土地全部划拨给梁平工业园区,用于工业园区建设。2011年6月16日,梁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与牟求元签订编号为(2011)第355号《梁平工业园区(良种场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适用于回居安置)》,将其应当继承以及牟求光单独所有的房屋补偿款全部给了牟求元。而梁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为梁平县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性机构,所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府承担。同时,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因签订协议主体不合法、农用土地的转用不合法、补偿安置对象错误、补偿安置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等,应为无效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梁平县政府答辩称,原告曾以同一事实、理由及请求提起诉讼,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已作出(2014)梁法民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牟求光等人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现提起的本诉讼为重复起诉,且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另,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梁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是受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与牟求元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签订主体合法,农用土地转用经合法批准,补偿安置结果未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牟求元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牟求元与梁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编号为(2011)第355号《梁平工业园区(良种场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适用于回居安置)》。牟求光、牟求会、牟求全认为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于2015年5月7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梁平县政府下设单位梁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于2011年6月16日与牟求元签订的编号为(2011)第355号《梁平工业园区(良种场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适用于回居安置)》无效。另查明,牟求光、牟求会、牟求全等人认为梁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于2011年6月16日与牟求元签订的编号为(2011)第355号《梁平工业园区(良种场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适用于回居安置)》因签订协议主体不合法、农用土地的转用不合法、补偿安置对象错误等为无效协议,遂以梁平县政府、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为被告,2014年5月起诉至梁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2014年11月10日,梁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梁法民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以牟求光、牟求会、牟求全等人主张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牟求光、牟求会、牟求全起诉本案之前,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2014年11月10日已作出(2014)梁法民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当迳行裁定驳回牟求光、牟求会、牟求全的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求光、牟求会、牟求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克梅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人民陪审员 杨继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