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执二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德学与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学,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27日,住岐山县。被执行人任刚,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7日,住宝鸡市陈仓区。申请执行人刘德学与被执行人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宝仲金交调字(2014)第219号仲裁调解书,申请人刘德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宝仲金交调字(2014)第219号仲裁调解书对车主宝鸡市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被申请人表述不明确,对车主宝鸡市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表述不清,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德学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选择另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宝安执行员 刘宗海执行员 郭鸿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长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