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王启焕、王启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王启焕,王启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江、陈桂泉,职员。被告王启焕,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启群,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焕、王启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清偿医药费用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进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长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