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谢玉莲、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李宝铃,郑文兴,谢玉莲,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李宝铃,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文兴,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安市。被执行人谢玉莲,女,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叶乃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宝铃、郑文兴、谢玉莲、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