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简军与邓平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兵,简军,尹霞,简洁,尹相林,邓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兵,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简军,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尹霞,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鱼塘镇。被执行人简洁,女,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尹相林,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鱼塘镇。被执行人邓平贤,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5000元、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14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简军、尹霞、简洁、尹相林、邓平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6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重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