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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泽华与符美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华,符美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刘泽华,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符美均,男,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农村居民。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华与被告符美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泽华已与被告符美均协商履行,现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泽华负担。审 判 长  熊正军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王寿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