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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库车县齐满镇喀依罗村民委员与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克祥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车县齐满镇喀依罗村民委员会,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099-1号原告库车县齐满镇喀依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库车县齐满镇。法定代表人尼牙孜·艾合买提,该村委会书记。被告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黄克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克祥,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受理原告库车县齐满镇喀依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住所地均在阿克苏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阿克苏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齐满镇喀依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梨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收购原告所属村民的香梨,梨园的管理技术及修剪梨树、喷农药等费用由被告负责,并由被告负责采摘装车。故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库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70元,由被告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米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