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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建国诉陈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陈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王建国,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陈树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王建国诉被告陈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8日由本院审判员崔建忠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贺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树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国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1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奶牛3头,每头10800元,合计欠款324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欠款27300元,尚欠5100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奶牛购买协议1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欠款。被告未出庭质证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是有效证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国给付原告王建国欠款51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