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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51号原告史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