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倩云与王飞、房增冬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云,王飞,房增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716号原告张倩云。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受张倩云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王飞。被告房增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云与被告王飞、房增冬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飞、房增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倩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