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卓与姜海龙、姜晓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徐卓,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姜海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姜晓磊,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代表人:姜跃利,职务:经理。原告徐卓与被告姜海龙、姜晓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卓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姜海龙驾驶的冀H008**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姜海龙驾驶的冀H008**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