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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征兵与郭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征兵,郭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96号原告:朱征兵。被告:郭晓英。原告朱征兵与被告郭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征兵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人民币3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未偿还债务。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38万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为1.2%)。本院认为,因被告郭晓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借款有涉嫌犯罪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征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