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付瑞明与赵宇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瑞明,赵宇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631号原告付瑞明,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赵宇斌,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原告付瑞明诉被告赵宇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瑞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瑞明诉称,2013年6月15日,原告将自己经营的网吧以6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经营,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部分款项,尚欠原告58000元未付,被告承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后即偿还该款项,并于2013年8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但相关证件变更后,被告迟迟不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80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赵宇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付瑞明与被告赵宇斌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网吧转让协议,约定以630000元的价格将付瑞明自己正在经营的位于寿阳县董家洼村一巷的瑞得冲浪网吧转让给赵宇斌。协议签订后,赵宇斌陆续给付了部分款项,现仍欠58000元未付。赵宇斌承诺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法人代表变更后即偿还剩余款项,并于2013年8月28日向付瑞明出具了欠条。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变更,赵宇斌却未支付欠款。原告付瑞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赵宇斌立即偿还欠款580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为本案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网吧转让协议、欠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庭审笔录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违约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约定自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变更之日起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付瑞明欠款58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赵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梦然人民陪审员 安福贵人民陪审员 寇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莹芝(校对人:杨莹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