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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仙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仙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257号原告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12号。法定代表人赵希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玲。被告赵仙举。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仙举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