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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吉福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吉福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886号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大街260号中自科技园6楼。法定代表人:陈国良。委托代理人:尹会江,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市吉福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蛟凤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吉福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吉福报警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吉福报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