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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37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2038。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225号花苑新村15栋楼的大门处,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0.4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钟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谢某的裤袋里查获毒资人民币170元、手机一部;从钟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拱北口岸分局请求接诊通知单,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情况说明,指纹查询通知单,户籍资料,证明,前科材料,入所健康检查表,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