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慎忠与张以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慎忠,张以刚,山东润华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杨慎忠,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住济南市被告张以刚,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生,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润华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鲁晋,住所地济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振波,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慎忠与被告张以刚、被告山东润华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慎忠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慎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均由原告杨慎忠负担。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甄燕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