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0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芮国林与杨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742号原告:芮国林,农民。被告:杨永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国林诉被告杨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国林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芮国林负担。审判员  张继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