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梅泽兴与被告永昌县培霖化工有限公司、张永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泽兴,永昌县培霖化工有限公司,张永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梅泽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昌县培霖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张永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泽兴与被告永昌县培霖化工有限公司、张永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泽兴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泽兴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泽兴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佳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