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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川泽、张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泽,张惠杰,张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川泽,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云林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惠杰,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玉珠,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张川泽申请执行张惠杰、张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张惠杰、张玉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惠杰、张玉珠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