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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文开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杨通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开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杨通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文开军。委托代理人:邬贤锋,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关赤城路77号。负责人:裴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杨通能。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人民路214号。负责人:林彩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开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杨通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开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开军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