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四终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怀民、蒋世威、赵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怀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世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豪。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怀民、蒋世威、赵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通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