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