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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松涛 微信公众号“”